|
裁判手记14:规则10啊、规则10……
Geurt Gijssen
来自澳洲的John问的问题又涉及规则10.2了,他问当一方具有可胜局面,比如王+车+后对王+车,但没有足够时间施行将杀了,是否也可以使用规则10.2?如果他提和(offers
a draw)但对方拒绝(想在时间上取胜),那么有更优局面的一方可以要求和棋(claim the draw)吗?
回答:我再次部分引用规则10.2:如果轮到走棋的一方棋钟上剩下少于两分钟时间,他可以在钟旗落下之前要求和棋(claim
a draw)。如果裁判认可对方没有以正常方式努力争取胜利,或者以正常方式不可能取得胜利,那么裁判应当判该局作和。否则裁判应当推迟判决。
你提到了可胜的局面。作为裁判,我不去管什么叫可胜或更好的局面,我只知道不能取胜的局面。例如:

我知道黑棋不能胜,白棋可能胜。假设黑棋剩下少于两分钟,他要求和棋,我就会指示双方要继续。假设对局继续如下:1…Kg8 2. Rg2, Kf8
3 Rf2 Ke8 4 Re2 Kd8 5 Rd2 Kc8 6 Rc2 Kb8 7 Rb2 Ka8 8 Ra2 Kb8 9 Rb2 诸如此类的无聊,然后某一时刻黑棋超时。你的看法是什么?是白棋胜吗?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白棋没有努力以常规方式争取胜利,例如将杀对方的王。我会宣布该局作和。(39)
来自加拿大的Phil问,“关于在最后两分钟内要求和棋(claiming a
draw)的有关规则一般要怎样解释?一时说如果你明显可胜就可以要求和棋以免超时。现在又说如果你的对手不能胜你就可以要求和棋。这些文字上的改变造成的区别很大。能否请你详细解释?”
回答:这和上一个问题或多或少是一样的。我想问一下你:哪里写着明显可胜的一方可要求和棋的?答案是:国际象棋规则没有一条是这样写的。裁判绝不应当对局面加入自己的意见,绝不应当根据对局面的判断作决定。我的浅见是,这条规则的精神意义没有任何改变。(39)
来自南非的Marcus举了一局30分钟30步的对局,当时白棋剩5分钟,黑棋剩1分30秒,子力是王车兵对王车兵,轮黑棋走,黑棋要求和棋。黑棋说:“白不能胜。”白棋说:“我能胜。”
裁判推迟决定,也没有给谁加时间。结果黑棋超时,而白棋不能证明他有能力胜。最后局面是,

他的问题是:1)裁判可宣布白棋胜吗?2)裁判可作什么可行合法的判决?
回答:国际棋联决定,不能对裁判根据规则10.2所作的判决进行上诉,裁判的判决是最终的。意思就是裁判可以决定对局是和还是超时方负。但愿所有裁判的判决都合理。
我非常感谢你写出最后的局面,但是更重要的是发生要求和棋时的局面以及对局是怎样继续的,后者是最重要的要素,也就是从发生要求到一方超时这段期间所走的棋步。裁判不应对局面判断,这不是他的职责。(48)
来自特列尼达和多巴哥的Gregory Boyce问:已经被多次讨论的规则10保证一方在己方剩下时间不足两分钟情况下,如果对手不可能取胜或者没有尽力争取胜利,就可以要求判和。但规则是说“余下所有棋步必须在规定限制时间内走完”,问题来了:如果对局时限是采用加时制度比如每走一步加30秒的呢?这时如何理解“规定限制时间内”?我觉得和传统的时限计算不同了。
回答:你是对的,是有不同。规则10.1那句话是说:“快速完成阶段”是指对局的最后阶段,余下所有棋步必须在规定限制时间内走完。但如果是采用每走一步加30秒或其它长短时间,那么所谓余下棋步的规定时限就没有限制,因此这种每步加时的计时方式下规则10就不适用了。所以有些比赛规定对局的最后阶段采用每走一步加时,为的是避免用到规则10。我认为这甚至比从第一步起就加时的菲舍尔制更好。(49)
来自匈牙利的裁判Janos Valis问:一次快棋赛A合法要求判和(claims
a draw),裁判判决继续对局,即延迟判决。稍后对手B钟旗落下。1)裁判应何时宣布对局结果?2)他可提示钟旗落下,还是让棋手提出?3)如果局面性质没变,他该判决什么结果?如果局面性质变成对A或B有利,又怎么判决?
回答:问题比较有趣。分析如下:
1)快棋赛,在快速完成阶段棋手可根据规则10要求判和;
2)根据规则10.2裁判可以延迟判决,但必须在钟旗落下之后宣布结果;
3)快棋专用规则规定裁判应避免提示钟旗落下;
4)快棋专用规则还规定如果双方钟旗落下,对局作和。
当钟旗落下时,快棋赛中的裁判能不能、应不应按停棋钟?根据第2点他应该,根据第3点却不应该。我认为快棋专用规则优先,因此裁判应避免提示钟旗落下。当一方发现这个情况,裁判就宣布最后结果。
如果双方钟旗都落下,裁判的任务就轻松了,因为对局结束于和棋。但快棋规则说得完全清楚了吗?我认为下次(2004年)修订规则,快棋规则的B8款改为“如果双方钟旗落下,裁判应宣布该局作和”更好。另外,这个问题和规则10.2无关,它属于快棋专用规则。
你最后一个问题问及对局结果,而我已多次说过了,这跟局面无关。唯一有关的是当一方要求和棋(claimed a draw)之后,对局是怎么进行的。不是局面,而是对局的继续情况才是裁判作判决的决定因素。(49)
来自比利时的Helmut Froeyman提到这么一个场景,比如闪电战中出现王马对王马如此无聊局面,闪电战中时间也是重要胜败因素,但却不能根据规则10要求判和。大家都还有三分钟,结果两位大师竟然在这个局面下相互飞速走棋许多许多步,斗争了好一会,直到一方先超时。他说他不会下这种“闪电战”,因为只是比赛谁的手动得更快。更不好的是即使按钟之后手故意停在棋盘上空一秒钟,可能也足以干扰对方累积让他慢了而超时,因此甚至出现争执。业余者无所谓,但职业赛就不是了,因为下棋可能是大师们谋生的主要手段。那为什么不能让裁判进行干预或让至少一方要求判和?这种情况下要下到超时为的是证明什么?不能阻止这种玷污国际象棋的行为吗?我认为可以允许一方提出要求,或裁判判和而停止这种玷污。
回答:我同意你认为这不是在下棋的观点,它尤其在闪电战中更有可能发生。但很多东西没有、和不能纳入国际象棋规则中。这种情况我们需要裁判的权威。
你的认为也是对的,除了规则序言,规则12说:棋手不应有给国际象棋对局带来不良声誉的行为。这是裁判用以对付你所说那种情况的武器。比如王马对王马,如果一方愿和且正式告诉裁判他绝不会把王走到任一角落,而双方时间也不是绝对临近大限,比如还有3分钟,宣判和棋是非常合理的。当然,这种争议情况下由裁判决定结果,有一半棋手不会高兴。但这是裁判所注定面对的。
出处: Chesscafe专栏"An Arbiter's Notebook"第39、48、49篇
译者: eric
类型: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