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手记12:队长的角色及其它
Geurt Gijssen
来自比利时的Yves的问题牵涉到团体赛中队长的角色和言行。他说:“一次团体赛,其中一队的队员问他的队长可不可以接受对方提和。这位队长的棋力很高,高于他的队友。他发现对方上一步棋是漏着,所以建议他的队友继续。
“问题在于:这是‘建议’吗?对于这位队长来说,应该认为他是对局面进行了考虑才回答队友的问题的。同样,如果队友想提和而征求队长的同意,但同样事情发生。例如队长说‘继续’,意思可能是‘检查一下你的局面,因为你占优甚至可胜’。裁判对于这样的事情甚至可说是诡计是无法发现的。请问你的意见?”
回答:我很理解你提的问题,也和你一样认为这里面有很多作弊机会,同时可以说有时的确是这样,但要举证则非常困难。先看看国际棋联手册是怎样界定队长的角色吧。
1. 队长的主要在于管理方面。根据特定比赛的规定,队长可能被要求在指定时刻把每一轮本队参赛名单书面传达给裁判、比赛结束后把结果报告给裁判等;
2. 队长有权建议本方队员提和或接受提和或认负,除非比赛另有规定。他必须限制自己只根据比赛系列的具体状况只发出简短的信息;
3. 他可以对本方队员说“提和”、“接受提和”、“认负”等。例如,如果队员问是否应接受提和,队长应说“是”、“不”,或者让队员自己决定;
4. 对局过程中队长不能有任何干预的行为。他不能就棋局形势向队员发出任何信息,也不能就棋局形势向他人咨询。队员也要遵守同样规定。
5. 即使团体赛有团体的利益和一致,这比单个人的对局牵涉面更多,但国际象棋对局主要还是双方队员的竞赛。因此,队员对于自己的对局采取行动一定拥有最终决定权。尽管队长的意见很重要,队员也未必要全盘接受意见。队长也不能不经同意和谅解而越权;
6. 所有讨论都必须在裁判在场的情况下发生,裁判有权坚持听到对话的内容;
7. 队长应提醒队伍的行事无论在字面上还是精神上务必要遵守国际棋联的国际象棋规则第12条。团体赛应特别遵守高尚体育风范精神。
我逐条简评这些规定:
1. 这非常显然,没有问题;
2. 第一个疑点出现:队长可针对比赛系列的状况向队友提出建议。裁判怎样检查这建议不是根据棋盘上的实际形势而提出的?答案简单:裁判没办法检查;
3. 答案同上;
4. 裁判不可能监控队长的,队长有他自己的行动自由。他可以离开比赛地点为队友去拿饮料、去抽根烟散散步,甚至可以回房间分析棋局然后回来作出指示。【译注:从上下文看,这里的队长,是包括那些团体赛的领队或管理者,本身未必也参加比赛的。所有可能有相当行动自由。】
5. 好规定。队员应自己决定,队长不能作最终决定。
6. 好规定,不过问题依然:裁判不可能控制一切。还有个问题是语言不通;
7. 不错的规定,不过很多时候利益太诱人了,让人忘记了什么叫高尚的体育风范。
你可以看出,我不太喜欢队长的角色。即使只说“是”、“不”,他也可能在暗示别的东西。我个人认为最佳做法是让队员自己作出决定。【译注:作为见识过太多太多场面的FIDE裁判、规则委员会主席,作者太清楚国际象棋就如同所有竞技项目一样,不可能一部规则包治天下,且不说任何规则都有漏洞和无奈的地方。他在这个系列文章里的一贯观点:如果为尽力避免出现规则不能满意解决的麻烦,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赛事组织者最好为特别情况作出事先规定和说明。可翻看之前的文章。】
来自德国的Ralf问,
1)一次闪电战对局中我将死了对手的同时又提议和棋,没有看清其实那已经是将死对手。是胜是和?当然对手很高兴接受和棋。
2)另一次闪电站战,我又陷入时间恐慌。为了准备升变我右手抓着皇后,我把兵推进到第7横线将死了对手,但然后却把兵换成我的皇后!我的对手根据这是非法棋步宣布他取胜……我简直不知道做了些什么。他是对的吗?
回答,第一个问题,你应该得一分。你将死了对手,之后发生的一切就不相干了,即使你提议和棋。
第二个问题,我要说意见一样。你将死了对手的王。在那非常时刻对局就结束了。
来自德国的Ingrid问,有次比赛,对局进入了快速完成阶段,双方时间都紧张。我是其中一位的朋友,我帮助记录棋步(但没有正式身份)。双方早在很多步之前已经停止记录了,同时裁判在监督着。然后其中一位棋手停钟要求和棋,因为三次局面重复(这个声称是对的,实际上已经重复五次了)。裁判拒绝这个请求,认为无法证明。裁判然后再次解释作为要求和棋是根据规则10.2
,他决定继续监督。对局后来还是和了,双方满意,所以这是个纯理论问题了。
裁判当初难道不应咨询我的记录吗?他只应相信自己的观察吗?他对声称后来所作的解释这样做是正确的吗,或者应该等待棋手作出这样的声称?后一种情况下,对错误的声称是否应给予惩罚?
回答:我觉得,不应停止对规则10的讨论。是不是表示这条规则不良呢?我不这样认为,因为事情是,拥有胜势局面的一方由于时间不足而失去一局“常规”对局是不能接受的。同样的意思,靠常规办法不能取胜,只是因为对手超时而胜,也是不能接受的【译注:显然,都是说非快棋对局的情况;译文已多次“帮助”强调了,必须注意说的是哪种类型的对局,才不至于混淆】。我们制定这条规则的主要原因是消除封棋,而付出的代价就是规则10。结果这条规则加大了裁判的压力。每位裁判处理这条规则时都会有自己的观点,因而导致这类讨论。
你的来信很有意义,因为提出了如下几个课题:
1)一位观众作记录,裁判没有作记录但观看着,那么裁判应该使用观众作的记录纸吗?规则怎样说的?规则8.5说:“如果双方……都不能履行记录,裁判或助手应尽可能到场并作记录。”当裁判监督了对局——正是你说的情况——那么我看不出任何原因他就不能将观众作的记录纸作为借鉴而利用。当然,这份记录纸不是决定性的,但依靠有关这两位棋手的协助以及他自己的观察,完全可以重演该对局。
2)裁判说三次局面重复没有证据,如果他的意思是必须有可用的记录纸,那他就错了。裁判必须予以检查,我再说一次,他可以利用这份记录纸、双方棋手的意见以及他自己的观察。
3)裁判后续解释声称是规则10之下的声称,这也是错的。根据规则9(三次局面重复)而作出错误的声称应该加以惩罚,扣除所剩时间的一半但最多只能扣除三分钟;根据规则10的声称则可以被“惩罚”以两分钟。“可以”这个词表明某些情况下裁判可能作出不予以惩罚的判断。
出处: Chesscafe专栏"An Arbiter's Notebook"第51篇等
译者: eric
类型: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