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essit.net
 
棋艺探讨之一   棋艺探讨之二   人物棋史译文   实战评局译文   专题译文

当前栏目:专题译文

发信本站 正文字体:[默认 小字 大字 更大

【《裁判手记》专栏继续翻译国际棋联前裁判委员会主席、现规则委员会主席、世界著名裁判Geurt Gijssen(季耶辛)在ChessCafe的专栏系列文章An Arbiter's Notebook。译文与原文的篇章结构不再一一对应,很可能是从数篇原文中抽出各部分编译成一篇译文,也可能一篇长的原文分成两篇以上译文,请对照原文时知照。每篇译文的原文来源都在译文之后的“出处”中列出。】

裁判手记11:新的规则
Geurt Gijssen


  我想所有棋手都知道,新的《国际象棋规则》在2000年11月伊斯坦布尔FIDE大会期间已得到通过。我还注意到很多国家的裁判委员会把新规则翻译成各自的本土语言文本。我收到来自世界各地的电话、e-mail和传真,其中很多问题关于规则13.6 。旧的条文是:裁判不得指出对局已完成多少着而干预对局,除非应用第8.5条款,即当至少一方棋手已经用完了自己时限。裁判应当避免通知棋手对方已经走棋或者棋手没有按棋钟。
  2001年7月生效的新的条文是:除非规则有规定,裁判不得干预对局。裁判不应指出对局已完成多少着,除非应用第8.5条款,即当至少一方已经用完了自己时限。裁判应当避免通知棋手对方已经走棋。
  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删去规则条文最后部分——“或者棋手没有按棋钟”,是故意地——或者是否这是不正确的表达。现在答案是,这条规则不考虑意图了。使用记录棋步的棋钟比赛(比如菲舍尔制棋钟有这功能),一方似乎已经超时但实际上他没有超时,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原因很简单,走棋后他没有按棋钟。大量兑子之时这很常见。以前曾有过,如1951年鲍特维尼克-布龙斯坦对抗赛,当时比赛规则约定裁判应该通知忘记了按棋钟的棋手。但其它的,如1987年的两卡之战,我看见了卡尔波夫忘记按棋钟,只是当时的规则约定裁判应当避免通知棋手。
  下面是一些提问和解答。

  来自瑞典的Jonas问,在执行条款7.4关于棋子位置错误的时候他碰到些问题。对局过程中白王应该在h1却被错放在g1,起因是白王曾跌落到地下,当捡起来时它就放错位置了。对局继续,后来双方发现了错误,但是当白王错误到h1时【译注:从前后文看,意思是既然当初白王放错位置,那么它“走到”h1当然也是错误的了】,黑棋的象走到f3叫将它。规则说“应该恢复到非法棋步之前的局面”,该如何理解这个“非法”?是不是当黑棋的象走到f3时,白王不从h1(它本应该在那里)移走?因为双方不知道白王什么时候放错了位置,他们应该回到这只王从g1移动到h1之前这一点吗?
  回答:双方必须恢复到白王被放在h1之前的局面。如果双方不知道什么时候放错的,他们只好恢复到白王完成来到g1之时的局面(可能在易位之后)
  他还问了相关另一问题,如果在恢复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限过去,一方超了时该怎办。把局面恢复到非法棋步之前的做法和超时的规定有抵触吗?
  回答:你提到了条款7.4,但注意还有条款6.13,它是这样说的:如果出现不合法的情况和/或必须恢复到之前的局面,裁判应充分运用他的判断力决定棋钟上显示的时间。【译注:新规则中这是条款6.14,而原文写于新规则生效之前,他引用的可能是前规则条款6.13 。译文照原文。】
  条款7.4这样说:如果对局过程中发现有非法棋步,或者发生棋子摆放错误,应当将局面恢复到非法情况之前的局面。【译注:也要注意,新规则7.4的表述略有不同】
  问题显然:对局还在进行中抑或已因超时而结束?我倾向认为对局没有结束,也就是说:应当在棋盘上恢复到最接近非法棋步之前的局面,应当调整棋钟,对局从这个局面继续。

  来自德国的Axel从例子中提了一个问题,2小时走满40步的对局里,白方走出第40步,他松开了手之时白方的钟旗落下了,这时他才按下棋钟。该是他负吗?
  我的一个朋友指出白方已经走出了他的棋步。根据FIDE规则6.2 ,他符合要求。别人可能说他没有完成棋步,所以该他负。FIDE条款6.7a【译注:在新规则中应该是6.8a】说棋手如果没有按停己方的棋钟,他的棋步不算完成。  但是条款6.2不要求是完成棋步,只要求走出棋步。FIDE规则条款4.7陈述了当从一个棋子释放在一个格子上的时候,就算走出了一步棋,它是否合法要根据规则条款3。这是规则上的一个漏洞吗?
  回答:读你的信时,我真感到意外,我们在伊斯坦布尔时忽略了一些东西。我甚至认为之前的1996年我们也可能忽略了这点,不仅是规则委员会,整个国际象棋界也如此。不过幸运的是,还有一条规则即2001年7月1日起生效的条款6.10:除了适用条款5.1、5.2(a)、(b)和(c)之外,如果棋手在分配时限内没有完成规定的棋步数目,判该棋手负局。我认为这条款解决了这个问题。【译注:如果看原文就能看出这些几乎有点咬文嚼字的辨别了,即make a move(走出棋步)和complete a move(完成棋步)之间的差别。规则条款6.2是说"make a certain number of moves",故有此疑问;而规则条款6.10则说"complete the prescribed number of moves"】

  来自荷兰的Jeroen问,摸子要走子或吃子。但孩子们在比赛时常常手拿起一个棋子,用这个棋子去碰别的棋子比如想吃掉它,忽然发觉吃子很不妥。如果要严格执行规则,应不应该让他重走一步?
  又假如一方有声称和棋或胜利的权利时,不是进行声称却摸了一子,那么他还有进行声称的权利吗?摸了子是否已经在走子?曾经见过以下场面:一方走了非法棋步,让自己的王处于被对手的车将军。对手为了说明这点于是拿起车沿着“吃着王”的路线移动并说“将”。我认为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声称胜利,而不能动车。
  我还有一条建议把规则表述得清晰些。根据规则,完成一着棋是按下棋钟之后,但是走一步棋却是松开棋子之后。尽管语言表达上的区别不大,实际意义上区别是非常大的。我认为应表述为完成一轮走棋(finishing a turn)和走了一步棋(having made a move),我想这样更清楚些。人们有时声称自己有重走一步的权利因为“还没有完成走棋”。
  回答:
1. 如果一方以自己一子触碰了对方一子,在可能的情况下他应吃掉对方那子【译注:“可能的情况”是指不违反走棋规则的情况】。对于他的行为我的意见是:他就是想去吃那子的,没有别的解释。
2. 走一步棋意思就是,把棋子从一格移动到另一格并送开这只棋子。根据规则9.4:如果一方走了一步棋而没有声称和棋,他就如同根据规则9.2和9.3那样,失去了在那步棋声称的权利。所以很清楚的是触碰一子,甚至是有走这一子的意图,也不足以因此而失去声称和棋的权利。
  你的问题还牵涉到声称胜利。哪种情况下一方可以声称胜利?我认为唯一的情况是对方超时【译注:看来,这是说“常规”对局,不包括超快棋】。对方超了时,一方触碰了棋子甚至移动了棋子,他仍然可以声称胜利。
3. 你写到“一方走了非法棋步,让自己的王处于被对手的车将军”,你继续写到对方于是因为这一非法棋步而声称胜利。这种情况唯一可能在这是该对局出现的第三次非法棋步才发生。只有是超快棋对局才会出现因为对方的一个非法棋步而声称胜利的。请看规则C3款。
4. 我看不出有更改规则条文的需要。“走一步棋”(making a move)和“完成一步棋”(completing a move)之间的区别,我认为非常清楚。

·上一篇

 

下一篇·

 

出处: chesscafe的专栏"An Arbiter's notebook"第35、41篇
译者: eric
类型: 编译

  原文  相关文章  棋局下载 

 

  返回首页   回本栏目   发表意见  

返回顶部